聘用单位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聘用单位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政策链接:《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