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计算连续工龄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国前已办理离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的留学人员来津工作,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国外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时间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对于1992年12月31日前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1993年1月1日以后应参保未参保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办理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需提交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本人护照(通行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在国外工作的证明和本人工资收入税单。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还须提供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经历证明。

政策链接:《关于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计算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43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