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账户调整和资金转移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保人员在天津建立临时账户期间迁入户籍的,从迁入次月起将临时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临时账户转移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转移,低于12%的按12%转移。在外省市就业按规定应建立而未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临时账户相关规定全额转移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资金按下列标准转移:

1.1998年1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转移;

2.1998年11日至200512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3.2006年1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