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政策链接:《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