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12项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