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上述第1891011121314项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