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严重违规违纪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例如,某公司职工郑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是可以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但考虑到郑某工作的岗位非常重要,公司暂时没有其他人能顶替,公司未对其进行处罚或进行了简单的批评教育。两年之后,郑某工作任务完成,单位以郑某两年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是不可以的。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7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