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辞而别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前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辞而别,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7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