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领取工资方式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政策链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