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和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费用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链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