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政策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