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范围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注册、登记地位于市内六区,且注册资本在六千万元人民币(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注册资本相当于一千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含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中央驻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关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驻津部队、军事院校及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9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