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本辖区内的外省市驻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本区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