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范围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的其他争议。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