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一)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
(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且双方当事人未同意延期,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但在期限内仍未达成调解协议;
(五)存在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
政策链接: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工作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