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二)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政策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