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争议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体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可以代表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参与各项仲裁活动,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政策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