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仲裁时效为60个自然日。

其他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均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政策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