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1.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
2.奖金;
3.津贴或者补贴;
4.加班加点工资;
5.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6.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7.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8.其他劳动报酬。
(二)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总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工伤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与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三)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1.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书面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4.其他经济补偿。
(四)因追索赔偿金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2.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3.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4.其他赔偿金。
(五)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政策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