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对瞒报缴纳社保人数的处罚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链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