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对违反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政策链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