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应参加。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