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2014年9月3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并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保缴费;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并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参保缴费。
政策链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