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奖励的条件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政策链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3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