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的权限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嘉奖。市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区属事业单位,区级机关、区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街道、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报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市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区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报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出申请,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政策链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3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