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奖励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受奖励人员一般在年度或者聘(任)期考核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政策链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3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