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的扶持政策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工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享受最长3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起始时间以初次安置公益性岗位时间为准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标准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缴费比例确定;工伤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0.4%

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休、事假等原因,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支付的工资标准作为岗位补贴标准。

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相关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公益性岗位人员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公益性岗位人员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用工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0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部分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7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