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院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每月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缴费当月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3。因预缴费导致月实际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计算补贴。补贴金额向下取整,精确到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时间自首次申请补贴当月起连续计算。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