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C级(较差):
(一)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