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较差)的用人单位实施的惩戒措施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评价为C级(较差)的用人单位,可以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强化日常检查;

(二)在办理人社领域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三)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人社法律法规,约谈情况应当记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

对因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而评价为C级(较差)的用人单位,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