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间在2023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