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留用奖励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见习基地留用本单位见习满3个月的人员,且在见习结束或毕业后30日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留用1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一年度留用率达到20%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申请新增就业见习地点,新增地点应当符合就业见习基地条件。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 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18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